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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全文)

发布时间:2022-09-14 16: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全文),供大家参考。

对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骆炳峰在全市国企改革工作会议上宣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 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 结合我市实际, 制订本方案。

  一、 提高国有企业改革认识, 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目 标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是经济结构调整、 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 是构建和谐社会、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各级党委、 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 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盘活国有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 妥善安置职工作为我们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 标。

 一方面, 要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 控制力和影响力; 另 一方面, 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实际, 对一些不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和一般竞争行业的国有资本实现有序退出。

  为动员 全社会支持和参与 国企改革, 市委、 市政府决定于近期召开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 传达省委、 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 部署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按照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时间进度要求, 2009 年 12 月 底前要基本完成国有

 工业企业改革, 其他国有企业必须在 2010 年 6 月 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 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 建立分工负责制

  ( 一)成立全市两年内完成国企改革任务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 如下:

  组

 长:

 王 平 市委副书记、 市政府市长

 副 组 长:

 陈春明 市委副书记、 市委组织部部长

  骆炳峰 市委常委、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殷金水 市委常委、 市委政法委书记、 市公安局局长

 林泽华 市委常委、 市政府副市长

 刘 琮 市政府副市长

 刘建平 市政府副市长

 曹晓秋 市政协副主席、 市经贸委主任

 成

 员 :

 廖桂兰 市政府党组成员 、 市纪委副书 记、 市监察局局长

 蓝 捷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 逸洪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庐生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市人事局局长

 仲先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陈 为 市政法委副书记、 市委维稳办主任、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新平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邓忠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桂生 市民政局局长

 张建华 市财政局局长

 何福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 洪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市社保局局长

 吴玉明 市劳动就业局副局长

 李卫国 市医保局局长

 赖启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谢赣健 市交通局局长

 李光春 市林业局局长

 李启明 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副书记

  欧阳忠 市国资委党副书记、 主任

  李良勇 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易伍秀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欧阳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 单位要立足本单位的职能, 各司 其职, 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 全力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 二)

 各县( 市、 区)

 党政一把手要亲自 组织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章贡区、 全南县等工作任务重的县( 区)

 , 党委书记要负总责、 为第一责任人。

  ( 三)

 对改革的重点企业, 实行市领导分工负责制, 具体分工如下:

  市委副书记、 市委组织部长陈春明, 市政府副市长刘琮负责赣州钴钨公司改革工作;

 市委常委、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骆炳峰负责赣州铝厂改革工作;

 市委常委、 市委政法委书记、 市公安局局长殷金水负 责赣南制药厂、 赣南海欣药业改革工作;

 市委常委、 市政府副市长林泽华负责赣州 水务集团改革工作;

 市政府副市长刘琮负责市医药集团改革工作;

 市政府副市长刘建平负 责赣州木材厂、 赣州金林人造板厂改革工作;

 市政协副主席、 市经贸委主任曹晓秋负责指导章贡区政策性破产企业改革工作。

  三、 进一步明确职工安置标准,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一)

 为支持和促进赣南制药厂、 赣州 钴钨公司 、 赣州铝厂、 赣州医药集团公司 等省属下放企业的改革, 经省国资委认可, 省属下放企业职工安置在执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费用 测算办法〉 的通知》 ( 赣财企[2008] 136 号)

 、 维护省标准严肃性的基础上, 我市给予以下鼓励政策, 以体现市委、 市政府对企业职工的关心和关爱。

  1、 离岗 退养人员 按月 计算的生活费标准在 338 元/月 的省最高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另 补 26 元/月 , 达到 364 元/月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由企业承担。

 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 含 5 年)

 的离岗退养人员 的生活费, 可按 1999 年其本人岗 技工资 80%计算, 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后超过 364 元/月 的部分, 再次给予补助。

  2、 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固 定工, 其补偿金在每工龄年1200 元的基础上, 另 补助每工龄年 200 元。

  3、 离岗 退养、 离退休人员 的企业发放的非统筹津贴,按企业现行标准计提 10 年一次性发放。

  4、 对解除劳动关系 后未能实现再就业人员 , 再就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

  5、 鉴于赣州 铝厂大部分职工已进行了 安置, 对尚未安置到位的, 在调研后择时完成安置。

  ( 二)

 市属企业、 非下放企业一律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 ( 赣市府发[2005] 4 号)

 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 三)

 各县( 市、 区)

 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 职工安置办法和标准, 由各县( 市、 区)

 结合相关政策和自 身 实际自行确定。

  四、 妥善解决关键性问题, 确保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 一)

 关于土地收储和资产保障。

 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经费的主要来源于土地处置收益。

 改革企业不具备直接公开出让条件的土地一律先由政府收储, 中心城区工业用 地原则 上按最低基准价 16. 8 万元/亩进行收储( 含地面构筑物, 生活区土地不收储)

 ; 土地收储后根据城市规划改变成商住用 地的, 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 于企业改制和支持企业发展; 资产

 变现不足以安置职工的, 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调剂 解决, 县( 市、 区)

 企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 二)

 关于企业社会职能。

 目 前, 已改革的省属国有企业基本上都设有社区和留守处, 部分已改革的市本级国有企业也设有留守处, 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

 今后, 国有企业改革原则上不再设留守处, 其剥离的社会管理的职能纳入社区, 由当 地政府管理。

 当 地政府要顾全大局、 主动接管、 支持改革, 把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分流人员 的管理职能纳入社区, 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

 已设留守处的管理职能在条件成熟时, 也要逐步实现社区化管理。

  ( 三)

 关于改制企业领导干部的安置。

 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完成后, 对企业领导干部, 按照市委关于改制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并根据个人情况和在改革中的表现, 给予妥善安置。

 对改制企业中现担任支部书记以上的党员 , 要建立名 册, 作为“两新” 组织党务工作人才库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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